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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破門捉姦 法院判須賠情夫十萬元
 
     
 

男子盧國璋懷疑妻子與另一名男子劉宜銘有不正當關係,與徵信業者破門抓姦,並持攝影機錄影。劉某認為隱私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盧國璋與徵信業者林于淵、游坤南三人必須賠償劉宜銘新台幣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盧國璋懷疑妻子與劉宜銘有通姦行為,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凌晨,盧某與游、林兩名徵信業者破壞喇叭鎖闖入劉宅,不但強行拉扯妻子與劉某身上的棉被和衣服,且強行開燈,以攝影機攝錄蒐證。

盧國璋依此在六天後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劉宜銘為避免遭提起通姦罪的刑事訴訟,與盧某簽定和解書,並分期給付一百萬元完畢。

不過,劉宜銘認為盧某等人侵入私人住宅,甚至強行拍攝個人活動,極度侵害隱私權及自由權,並讓他受到極大的驚嚇,向檢方與法院分別提出刑事與民事侵權訴訟。

刑事部分,高院認為,盧國璋等三人並非司法人員,卻破門逮捕非現行犯,妨害劉宜銘不被拍攝及關燈的權利,觸犯強制及侵入住宅罪,判處三人拘役四十天至七十天確定。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盧國璋為蒐集妻子通姦證據,採取自力救濟手段,影響法律秩序,但考量他當時心情,在顏面盡失的情況下作出此舉,情有可宥,判決三人賠償劉宜銘十萬元。

 
     
 
轉載 2006/09/27【中央社 記者/林長順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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