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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公司」須具備那幾種證書或執照或程序才算合法業者?
依據經濟部徵信業者管理相關法規摘述如下:
壹.所稱徵信業,指財團法人中華徵信聯合中心及經營左列業務之營利事業:
一、企業及其負責人財務及債信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二、一般經濟、市場及行業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三、個人信用及財產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四、動產、不動產時價徵信資料之蒐集、分析、研判、編譯及提供。
五、其他有關經濟徵信之業務。
貳.徵信業需向經濟部或地方縣市政府申請營業許可登記,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包含營利事業登記、公司登記、徵信業經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許可登記),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辦。
參.徵信業於核准許可登記後,應將本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其期間不得少於二日,並於登載後十日內將新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
肆.徵信業應備置簿冊登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事項,並供查閱。前項簿冊得以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當事人查閱之相關設備、文件方式代替之。
伍.徵信相關法規條文及申辦文件請參閱http://www.cto.moea.gov.tw/04/03f.htm及http://www.taiwan-spynet.com.tw/04.htm及http://www.cto.moea.gov.tw/04/03.htm及http://gcis.nat.gov.tw/Commerce_ser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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